用猎犬逮野兔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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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猎犬逮野兔”这种行为,本身是不违法的;但以“非法狩猎”为罪名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合适,因为目前法律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的客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并未包括野兔;而所谓的“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虽然犯罪客体都是植物(树木),但这两种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仅限于林业资源(森林),而是包括森林和其他草木。(毕竟,砍掉一棵树,不管是不是林子,都损害了生态平衡)所以,用猎犬逮野兔,即便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赌博罪”等治安处罚项,也没有其他犯罪可罚。

2、如果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秩序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规定,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等。 其中,第四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秩序罪第342条规定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耕地、蔬菜地等农用地”,这里的“农用地”与第三十四条 【污染环境罪】中的“污染环境的物质”一样,具有明确的限定性解释。显然,荒山、荒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但是,用猎犬逮野兔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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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间内使用猎犬狩猎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非法狩猎的品种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猎枪以及军用武器、口径在6毫米以上的排枪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是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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