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现在还管狗吗?
当然管狗,且管得更严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早已实施,养犬遛犬应遵守如下规定。
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
1、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犬只送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2、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牌之日起五日内,将犬只送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类标识植入后,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方可发放养犬登记证。
3、申领养犬登记证的,应当持有下列材料:
(一)个人养犬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
(二)单位养犬的,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饲养人员的身份证(居住证)及犬只管理人员的犬业知识培训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类标识植入证明。
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类留检场所。养犬登记证每年度检验一次,养犬人应当于每年度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将犬只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标识后,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住所地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年度检验要求的犬只当场加贴犬类标识。
4、养犬人应当妥善保管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养犬登记证毁损、遗失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发。
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养犬信息共享至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